关于东南大学突出成果奖励和博士后考核中的论文作者单位有效标注问题的补充规定(校人字[2009]42号)

发稿时间:2015-06-09浏览次数:2300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因国家科技情报所对高校论文成果的统计均以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为统计标准,所以我校将对《东南大学突出成果奖励暂行条例》(校通知[2007]26号)和《东南大学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条例》(校通知[2009]77号)文件中的论文作者单位有效标注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1、对东南大学突出成果的论文奖励,在符合原条例的基础上,还应满足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为东南大学,其他的发放办法和发放程序仍按原文件执行。

2、对东南大学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条例的论文要求,在符合原条例的基础上,还应满足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为东南大学,其他的考核办法和考核程序仍按原文件执行。

3、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3、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人 事 处

科 技 处

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