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管理办法(苏人通[2003]81号)

发布者:王超发布时间:2012-12-30浏览次数:13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科教进步,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江苏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工作,旨在充分发挥江苏地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优势,鼓励设站单位扩大招收规模,吸引更多的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江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地区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除符合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招收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招收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应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比较充足,科研和后勤保障条件良好。

2、申报招收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设站单位上一年度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国家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31以上。

3、申报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选题范围,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紧密结合我省经济与高新技术发展重点,所研究课题应具有先进性和开拓性,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应着眼于理论创新和实践问题的解决,基础研究要力求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应用研究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深入研究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同时,选题还应注重学科建设,推动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推动各门学科的理论、体系、方法和手段的创新发展。

4、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原则上应留在江苏地区工作。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评审


第五条 申报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程序:

1、申请省资助博士后人员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设站单位对照条件确定申报人选和研究课题后,填写《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材料一并报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部门。

2、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人选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省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的申请者,可由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符合省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基本条件的人选,由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招收资助人员名单,经省人事厅审定后下达批复。

3、对申报人选材料的评审工作一年组织两次,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

 

第四章 资助经费及管理


第六条 省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由省人事厅从省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资助额度执行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所定标准,主要用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资助经费由省人事厅一次性划拨到各设站单位独立帐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 省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类同于国家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和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其进出站审批、在站管理及生活待遇等均按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文件规定和《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省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各设站单位要加强培养和管理,省人事厅将对其在站情况和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对于资助对象中的优秀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人事厅。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