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关于江苏省2016年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赴境外研修项目申报通知

发布者:殷振球发布时间:2016-01-06浏览次数:1416

学校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选拔2016年度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赴境外研修的通知》苏教师2015﹞35号)和《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苏教师20112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我校2016年度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赴境外研修的选拔工作通知如下:

  一、研修计划及名额分配

  (一)研修计划

   中青年骨干教师境外研修时间为12个月,省财政资助14万元人民币/

  (二)名额分配

  中青年骨干教师推荐名额:我校不超过8人

  二、推荐条件

  (一)年龄及工作年限要求

    推荐人选的年龄要求。中青年骨干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人应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二)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应具有博士学位且担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外语要求

   推荐人选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英语(PETS5):笔试总分50分以上(含50分),其中口试总分2分以上(含2分);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55分以上(含55分),其中口试总分2分以上(含2分);德语(NTD):笔试总分60分以上(含60分);法语(TNF):笔试总分55分以上(含55分)。
    2.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  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
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4.  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德/英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德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中级班结业证书。
    5.  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者,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分,托福8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3级。

  (四)境外研修单位和学科要求

   申请人的境外接受高校应为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或高水平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应排名世界前列;申请到港澳台地区研修的,外语不作要求,但研修单位须为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世界200强高校以《泰晤士高等教育》公布的2015年排名为参照(见附件1)。学科排名具体标准参照2015年度QS学科排名。

   推荐人选境外研修单位的邀请函,应由导师本人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邀请函应明确研修起止时间及导师姓名、从事专业和职称等。原则上具有副高级职称推荐人选联系的导师应具有正高级职称。(邀请函上的研修时间应与申请表上的研修时间填写一致)

   (五)已获批国家和省公派留学、尚未出国但仍在有效期内的人员以及获得过国家、省公费资助出国留学、回校工作未满3年的人员不推荐。从事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等学科的人员原则上不推荐。

   三、工作要求

   学院在申请条件、选拔程序、派出要求、支持方式、管理和考核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校内评审推荐程序和纪律,严把选人标准和质量,根据名额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学校优先推荐已联系落实境外研修单位的人员。尚未联系落实境外研修单位的人员经我厅确定为研修人员后,应抓紧落实研修单位。

    四、申报材料和流程

  (一)申报材料

   1.《2015年度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申请表(骨干教师)以及附件材料(A4纸双面印刷,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各申请表电子版1份。附件1 泰晤士排名.xls附件2骨干教师.doc附件5汇总表.xls

   2.附件材料包括:(1)附件材料目录(须标注页码);(2)学历学位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3)外语合格证明材料;(4)境外研修单位邀请函复印件;(5)境外研修单位、导师简介;(6)研修学科世界排名证明材料(QS官网截图证明)。凡外文均需同时译成中文。

   3.《江苏省2015年度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推荐人选汇总表》(见附件5,电子版、纸质版各1份)。

  各部门在2016年2月23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人事科(五四楼213,联系电话83792753,xd_wang@seu.edu.cn)

   其他未尽事宜按《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苏教师〔201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