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高校国际组织师资出国留学项目申报通知

发稿时间:2023-03-02浏览次数:1308


   为落实中央和教育部对于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推送工作有关要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新设“高校国际组织师资出国留学项目”,结合我校实际,相关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选派类别及期限:身份为访问专家,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为3-12个月。留学期限根据外方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工作)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留学结束前如获同一岗位(留学单位)延期,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延长资助一次,延期后总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同一人员如多次申请本项目,累计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项目资助标准:资助包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为1800欧元/.月、2400美元/.月或2500瑞士法朗/.月,以留学目的国发放币种确定应享受的资助标准(如留学目的国发放币种为其他币种,按美元标准发放)。艰苦地区补贴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执行。鼓励国内推选单位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基础上提供额外补贴。

   三、申请条件:

1、符合《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2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21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申请时应为所在高校从事国际组织相关课程教学、开展国际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或从事国际组织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任教师。

4、申请时已获得国际组织或国外高校(机构)的正式邀请信。

5外语水平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申请时应达到相关英语合格条件;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条件):(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6)参加由国外拟留学/工作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并达到其入学语言要求的,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通过其他语言考试达到国外拟留学/工作单位入学语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 iBT Home Edition、雅思家庭版IELTS Indicator),须提交成绩单及外方出具的认可该语言考试的证明。

上述外语合格条件系留学人员申请和派出的统一标准,申请时合格且外语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派出时即可视为外语合格。

四、遴选程序及重点资助对象: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重点资助高校教师赴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含学术类国际组织)短期工作,同时可资助高校教师赴国外的国际组织研究机构或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优势的国外高校开展国际组织相关研究。

五、申报安排:网上申报2023410-2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人事科,纸质申报材料提交时间202342617:00前。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六、评审考察重点:

1.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包括专业基础、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研究能力和发展潜力等。

2.申请人从事国际组织课程教学、国际组织课题科研或从事国际组织相关工作的经历、主要成果和综合表现。

3.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和研修计划的可行性。

4.所赴国际组织的重要性或所赴高校(机构)在国际组织研究、国际组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发展水平。

5.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国际组织研究等方面的水平,对申请人的推荐态度,对申请人留学回国后成果运用的考虑等。

八、资格有效期: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412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联系电话:52090260(周一、三、四)

          83792753(周二、周五)

 

                                         人事科

                                        2023.03.02